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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岐民初字第006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付淑明、夏东红、张萧、付淑侠、鲍昌平、王美丽、王剑杰、王伟、山西大力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付淑明,夏东红,张萧,付淑侠,鲍昌平,王美丽,王剑杰,王伟,山西大力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0684-1号原告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岐山县蔡家坡镇蔡五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峰,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凡兴,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军锋,系该公司职工。被告付淑明,男,汉族。被告夏东红,女,汉族。被告张萧,男,汉族。被告付淑侠,女,汉族,系张萧之妻。被告鲍昌平,男,汉族。被告王美丽,女,汉族,系鲍昌平之妻。被告王剑杰,男,汉族。被告王伟,女,汉族。被告山西大力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汾东北路高速路入口处北50米。法定代表人张勇,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方恒国际中心C座11层。法定代表人董平,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付淑明、夏东红、张萧、付淑侠、鲍昌平、王美丽、王剑杰、王伟、山西大力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50元,减半收取,原告原告陕西通力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275元。审判长  杨红社审判员  杨选雄审判员  梁 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