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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吴明海与何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海,何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710号原告:吴明海。被告:何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海与被告何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海撤回对被告何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元,由原告吴明海负担。审判员  高铁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费一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