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81刑初1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群众,农民。2009年11月17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7月26日被释放。2015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同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邯郸县看守所。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永强、王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武安市邑城镇东阳苑村王某家中盗窃一组电脑后逃窜。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300元。2015年12月13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武安市邑城镇东阳苑村王建峰家中盗窃一台组装电脑后逃窜。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价值400元。2015年12月13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武安市邑城镇东阳苑村王振红家院盗窃一辆摩托车后逃窜。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964元。2015年1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武安市大同镇营里村段某家中盗窃一台黑色乐视TV牌液晶电视、羽绒马甲、沙发单和保暖线衣后逃窜。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和羽绒马甲价值2244.4元,沙发单和保暖线衣购买时100元。上述共计盗窃数额为8008.4元,破案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段某、王某、王某冰、王某凯、王某锋陈述;证人万某、李某甲、宋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王某、李某戊证言;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购买发票;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武安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取证明;抓获证明;王某在逃登记/撤销表;(2009)武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书;前科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王某供述及其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属多次、入户盗窃,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发还失主,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幅度内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贺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建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