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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2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小宁与王江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宁,王江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初字第2355号原告:陈小宁,待业。被告:王江文,农民。原告陈小宁与被告王江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江文因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依法向其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告届满,被告王江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宁诉称:我系傅青柏妻子。傅青柏与王江文有债务纠纷。2014年3月19日凌晨王江文让王立伟向傅青柏索要债务过程中,王立伟将我的五菱面包车四条轮胎扎破。经迁安市铁庆补胎店维修开支修理费2000元。该款王江文至今未付。要求王江文给付我修理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江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小宁系傅青柏妻子。傅青柏与被告王江文有债务纠纷。2014年3月19日凌晨被告王江文让王立伟帮忙向傅青柏索要债务过程中,王立伟将原告陈小宁所有的车牌号为冀B×××××的五菱面包车四条轮胎扎破。原告称更换轮胎开支修理费2000元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迁公(扣)行罚决字(2014)第0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王立伟帮助被告王江文索要债务过程中将原告陈小宁所有的车辆轮胎损坏,王立伟和被告王江文应对原告陈小宁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陈小宁要求被告王江文赔偿其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小宁要求被告王江文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元,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小宁要求被告王江文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陈小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志健代理审判员  邓丽美人民陪审员  裴增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