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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恢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旭与天津变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津0105执恢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李旭。被执行人天津变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长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嘉熙,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李旭与被执行人天津变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津北劳人仲案字(2014)第411号仲裁调解书,该案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赵金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艾文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