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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1895号原告郑某某,女,生于1971年7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黎某某,男,生于1981年9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星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