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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执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金有文与临江市速达快递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有文,临江市速达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金有文,男,住临江市。被执行人临江市速达快递有限公司。关于金有文申请执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江市速达快递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220016587380550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888.6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江市速达快递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行220016587380550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888.6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金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丽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