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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吴李平申请执行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成都西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李平,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成都西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768号申请执行人:吴李平,女,汉族,生于1963年,住四川省南充市。被执行人:四川世泰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法定代表人:方彬,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成都西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汶龙,系公司董事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吴李平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9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心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