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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6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健与杨松、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健,杨松,李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6212号原告杨健。被告杨松。委托代理人向光华,湖南省辰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强。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杨健承担。审判员 杜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显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