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6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健与杨松、李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健,杨松,李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6212号原告杨健。被告杨松。委托代理人向光华,湖南省辰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强。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杨健承担。审判员 杜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显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