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周泽与郑志、唐超、杜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泽,郑志,唐超,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96号申请执行人:周泽,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5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郑志,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8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唐超,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7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杜斌,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5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周泽与郑志、唐超、杜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给付义务,并将所租赁的房屋退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173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第(三)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冷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