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毛和平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05号罪犯毛和平,农民。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毛和平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8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毛和平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12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4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5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毛和平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2013年6月26日,从事特殊工种不正确履职扣2分;11月11日因私藏违禁品等违规行为被记过处分;2015年10月7日在号房大声喧哗扣1分。但经民警教育后能改正错误,并能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杂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0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26.6分。2014、2015年均获监狱表扬。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履行财产刑5500元,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履行财产刑102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6.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和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6月18日至2018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