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龚德友与李德华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德友,李德华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658号原告龚德友,男,194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谭江山,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德华,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德友与被告李德华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德友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德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龚德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