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民申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清燕、李某甲等与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范堂村村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清燕,李某甲,李某乙,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范堂村村民二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申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燕。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甲。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乙。法定代理人:李瑞江,系李某甲、李某乙之父。法定代理人:李清燕,系李某甲、李某乙之母。上述三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徐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范堂村村民二组。再审申请人李清燕、李某甲、李某乙因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范堂村村民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少民终字第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清燕、李某甲、李某乙申请再审称:原审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李清燕、李某甲、李某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三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土地补偿款,首先要解决三申请人是否为被申请人的组织成员,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确认三申请人是否有权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及补偿款的数额,而三申请人是否为被申请人的组织成员,涉及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驳回三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李清燕、李某甲、李某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清燕、李某甲、李某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士强审 判 员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