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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孙益林与乔步业、王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益林,乔步业,王丹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458号原告孙益林。委托代理人李刚、杨军,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步业。被告王丹辉。原告孙益林诉被告乔步业、王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益林的委托代理人李刚、杨军、被告乔步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丹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益林诉称:被告乔步业、王丹辉系夫妻关系。因两被告做生意需要周转,在2013年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一直未予偿还。经原告催要,两被告直至2015年12月20日给原告进行结算并出具一份130000元的借条,其中包含30000元的利息,并口头约定自出具借条之日起按照月息3分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息24%计算)。被告乔步业辩称:2013年2月20日借款100000元属实,按照月息5分支付利息,共计支付60000元,后经结算欠本息130000元,同意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0日起按照年息2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60000元)。被告王丹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0日,两被告向原告孙益林借款10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支付60000元利息,余款没有支付。2015年12月20日,两被告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130000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孙益林与被告乔步业、王丹辉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乔步业、王丹辉借原告孙益林100000元及利息没有归还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步业、王丹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孙益林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60000元)。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乔步业、王丹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900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红青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