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3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与被告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李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3民初81号原告刘XX被告李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杨月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