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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3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与被告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李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3民初81号原告刘XX被告李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杨月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艳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