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1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余姚市双雄橡塑线缆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天台光鑫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双雄橡塑线缆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光鑫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67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双雄橡塑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云楼五公桥。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红卫,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光鑫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始丰街道何方村。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福祖,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余姚市双雄橡塑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省天台光鑫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813410.6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房产在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处置,本院已发参与分配函;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467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