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4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84民初29号原告:钟某甲,男,汉族,住四会市。委托代理人:叶鸿权。委托代理人:陈泳。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四会市。原告钟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甲、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初经人介绍相识的,认识不到三个月,被告意外怀孕,于××××年××月××日在四会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女儿钟某乙,××××年××月生育儿子钟某丙。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的性格、爱好、生活习惯、脾气等方面的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因被告的性格和脾气的原因,被告一直因家庭琐事与原告的母亲、大嫂、哥哥等亲人发生争吵。原告因长年在外工作,很少在家,对家中发生的事情,产生的矛盾实在是鞭长莫及。2014年1月28日晚,因家庭琐事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哥哥发生激烈争吵,被告认为原告母亲及其家人欺负自己,被告咽不下这口气,于2014年2月1日回娘家探亲之际,纠集了二十多个携带刀具的人到原告家中报复,殴打原告及其家人,并当场把原告和原告的侄女打晕倒地,并毁坏原告哥哥家中的财物。后原告及侄女被送至四会医院救治休养。该事情发生后,原告家人报警求助,由江谷派出所出警处理,对被告的恶劣行为,原告考虑到家丑不可外扬,一时心软,便调解了结此事。但被告叫娘家人打伤原告及其家人到2014年11月的这段时间里,被告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也没有向原告及家人认错道歉,反而变本加厉地与原告家人发生更激烈的争吵和打斗,还四处散播谣言,污蔑原告在外包二奶、嫖娼等恶行。为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剧烈降温,渐行渐远。被告还时常责骂原告的老母亲,一言不合,更是出现过动手打老人的情况,原告对被告这一恶行深恶痛绝,多次告诫被告,被告均不予理睬,依然我行我素,家暴频频。原告深感夫妻感情破裂,于2010年也向被告提出过协议离婚,被告要求原告给被告一次性十万元的赔偿就同意离婚,原告经家人的劝解,考虑到两个年幼的儿女,和自己确实没办法拿出十万元的赔偿金,继而打消了离婚的念头。原告深知夫妻感情的重要性,竭力维持,但被告和原告家人持续不断争吵,被告时而发生纠集人员上门报复的情况,原告多次苦心规劝被告,被告仍劣性不改,原告已不堪忍受,备感疲累。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原告及其亲人造成了很大的创伤,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已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于2014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开庭判决不准原告和被告离婚。2014年12月15日,原告再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再一次判决不准原告和被告离婚。原告与被告自第一次起诉至今已分居满两年,且没有再联系过,根据法律规定,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女儿钟某乙,由被告抚养儿子钟某丙,抚养费各自承担;3、分割坐落于四会市城中区沙尾一路二十巷六座78号(三楼)的房屋,原、被告各占一半,但购房借款227000元需由原、被告共同偿还;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答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但是小孩生活费,原告一直没有给,小孩有病,原告不管不理,还有小儿子读幼儿园,原告不给钱和生活费导致小儿子没办法上幼儿园读书,现在停学在家。小儿子要做手术,医生说1、2岁要做手术的,拖到现在小孩已经7岁了还没有做,原告不给钱。还有就是,小儿子去年手骨折了,原告不给钱也没有问候。原告一直对小孩都不负责,被告都没有提出离婚,原告就先起诉。还有被告刚跟原告结婚时穷,现在原告有钱了就不要被告了,现在原告有了第三者,就逼被告离婚。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2、结婚证;3、房产证;4、(2014)肇四法江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肇四法江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经质证,被告无异议,经本院审核,予以认定。综上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钟某乙,于××××年××月生育儿子钟某丙。2013年6月双方购置位于四会市城中街道沙尾一路二十巷六座78号三楼房屋一间(房产证号:四0××25)。原、被告及其家人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打斗,后经四会市公安局江谷派出所调解了结纠纷。原告曾于2014年2月份和12月份两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两次均作出《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均没有上诉。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另查明,原、被告的儿子钟某丙患有尿道下裂,需要做手术才能康复,且该手术费用较大,但至今原、被告仍未带儿子去做手术治疗。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是经恋爱后结婚,婚后育有子女建立了一个完整家庭,但双方因沟通不足引起矛盾,日久积压至争吵打闹且经本院多次调解仍无法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但原、被告的婚姻还涉及到两个子女,特别是儿子钟某丙患有尿道下裂,原、被告也知道这个手术费用较大且手术后需要长时间的休息和照料,若果原、被告现在离婚由一方抚养钟某丙对另一方也明显不公平,且钟某丙年纪尚小,在手术前后更应该得到父母的共同关心和照顾,方能安心做手术和尽快康复,因此本院基于公平原则以及儿子钟某丙的健康问题的考虑,认为在钟某丙做手术康复前原、被告不适宜离婚,双方日后可再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钟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钟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钟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昌盛审 判 员 吴锦镖人民陪审员 陈炜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阳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