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辖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安徽百禾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孟岩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安徽百禾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孟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辖终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潺陵大道以南、鑫鹏纺织以西、环城路以北)。法定代表人:罗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百禾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表人:姜善礼。原审被告:孟岩,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百禾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孟岩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第5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公司从未与安徽百禾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约定本案纠纷由原审法院管辖,如安徽百禾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上述约定文本,则该文本是不真实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或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查明,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购买安徽百禾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双方于2015年3月12日签订《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合同》。同年11月,加盖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公章的《还款计划承诺书》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安徽百禾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上面有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游松策等人的签名。同年11月25日,孟岩向安徽百禾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出具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书,为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百禾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依据与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签订的《中药材、中药饮片购销合同》,承担运费并送货至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仓库,所以,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本案系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在向安徽百禾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提交的《还款计划承诺书》中约定,如未及时偿付欠款,同意由涡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安徽百禾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起诉。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安徽百禾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均同意发生纠纷由安徽百禾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原审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安徽百禾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在其住所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湖北长江源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怀 峰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周腊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