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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马波与银川市兴庆区三力威楼梯木门居然之家经销部、银川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波,银川市兴庆区三力威楼梯木门居然之家经销部,银川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842号原告马波,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赵晓娟,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三力威楼梯木门居然之家经销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居然之家二楼DS72-2-2020。经营者刘瑜,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肖佩槐,男,系刘瑜丈夫,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周洁,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光耀美居五层501室。法定代表人孙少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晓龙,男,该公司材料管理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哈丹,女,该公司材料部主管,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波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三力威楼梯木门居然之家经销部、银川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柳东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