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解先强、徐树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解先强,徐树花,解先金,许雪梅,古万金,解玉英,范夕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6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负责人孙建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树海。被告解先强。被告徐树花。被告解先金。被告许雪梅。被告古万金。被告解玉英。被告范夕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告解先强、徐树花、解先金、许雪梅、古万金、解玉英、范夕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