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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思军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正阳营业服务部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思军,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正阳营业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思军,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德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时玉存,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朱变中,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朵,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正阳营业服务部。上诉人陈思军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思军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德龙,被上诉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变中、宋朵到庭参加诉讼,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正阳营业服务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陈思军上诉称其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提供的是格式合同,未向其说明合同的内容,投保单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陈思军”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系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所签。××保险金。二审庭审,陈思军申请对投保单上的笔迹进行鉴定。因投保单上陈思军的签名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影响较大。请你院查清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胜利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董永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