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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邓鑫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临海市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驳回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鑫,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临海市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130号原告邓鑫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临海市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刘豪杰。原告邓鑫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临海市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手续,被告于2016年4月14日,在法院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说明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处理。原告认为既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经约定了仲裁协议,双方发生争议就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得向法院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8月11日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中约定了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艳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