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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陕西华兴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和临渭区天宇加油站资产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兴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临渭区天宇加油站,万根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1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兴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路**号创业广场*座**楼。法定代表人李贵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蓉,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火车站东院,居民。被执行人临渭区天宇加油站。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田市镇东一公里。被执行人万根牛,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田市镇东一公里,系天宇加油站投资人。上列当事人资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2013)临渭民初字第009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临渭区天宇加油站、万根牛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兴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行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兴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兴石油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渭民初字第00943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继军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