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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伟涛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66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抢夺嫌疑,于2016年1月4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二区献茶奶茶店门口,乘被害人周某(未成年)不备,抢夺其苹果5S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2016年1月4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伟创力电子有限公司抓获王某,并在其宿舍缴获涉案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0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8月3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庆 涵人民陪审员 曾 庆 森人民陪审员 林 长 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子 文书 记 员 龙浩(兼)第2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