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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与李德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李德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699号原告: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吉兴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棉、郑春艳,公司员工。被告:李德洲,男,汉族,身份证号:×××1616,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代理人:谭斌。原告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德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35.69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原告没有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处理。”的规定,应按照原告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恒大地产集团韶关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江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红艳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