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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思与被告王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思刘某,王凯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966号原告刘思刘某,女,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行者街道办事处马坊村三组。被告王凯王某,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办事处尖角村第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思刘某与被告王凯王某离婚关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思刘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思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思刘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双全人民陪审员  孙全武人民陪审员  雷卫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