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一终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全民、杜永革等与河南省大程面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大程面粉实业有限公司,张全民,杜永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5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大程面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跃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翟向东,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全民,男,汉族,1965年2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永革,女,汉族,1966年5月12日出生。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尊立,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大程面粉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大程面粉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伟、翟向东,被上诉人张全民及其和被上诉人杜永革的委托代理人赵尊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刑事判决已查明的事实,李俊威虚构河南省大程面粉实业有限公司面粉即将涨价、搞优惠促销活动以及发展核心客户等事实,收取该公司客户预付货款,构成合同诈骗罪并判决追缴赃款。二审河南省大程面粉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张全民、杜永革曾持本人或其熟人的银行卡在该公司购买面粉。该公司出售面粉的程序以及张全民、杜永革被李俊威诈骗之前如何在该公司购买面粉不清。上述事实,对本案的处理影响较大,应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董永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