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里信用社与孙建刚、钟恒利、孙洪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里信用社,孙建刚、钟恒利、孙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羊里信用社。被执行人孙建刚、钟恒利、孙洪海。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凤城公证处(2015)莱凤城证执字第211号执行证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建刚银行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