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终字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孙雪丽与李惠文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雪丽,李惠文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字7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雪丽,女,1962年3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昌福。委托代理人邓开元,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惠文,女,193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老城办事处大巷街西街*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35********。系上诉人孙雪丽的母亲。委托代理人纪然,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雪丽因与被上诉人李惠文所有权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雪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昌福、邓开元,被上诉人李惠文及其委托代理人纪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买戈良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