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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终字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孙雪丽与李惠文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雪丽,李惠文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字7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雪丽,女,1962年3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钟昌福。委托代理人邓开元,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惠文,女,193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老城办事处大巷街西街*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4130241935********。系上诉人孙雪丽的母亲。委托代理人纪然,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雪丽因与被上诉人李惠文所有权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雪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昌福、邓开元,被上诉人李惠文及其委托代理人纪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买戈良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