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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毅诉被告刘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刘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442号原告王毅,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合,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负责人王金朋,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平,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原告王毅诉被告刘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准许原告王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景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利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