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吕斌与陆德全、韦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斌,陆德全,韦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5民初143号原告吕斌。被告陆德全。被告韦小霞。原告吕斌与被告陆德全、韦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宏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德全、韦小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陆德全于2011年3月起向原告陆续借款人民币561650元,出具借条2l张。2015年5月18日,被告对总欠款712560元进行确认,并承诺在20l5年6月30日前还清。从2015年8月份起,原告不断向被告陆德全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欠至今。被告的行为己严重侵犯原告的财产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712560元;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原告系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10月3日至2011年12月5日期间,被告陆德全出具共21份借条给原告,金额共计561650元。2015年5月18日,被告陆德全在《陆德全欠款明细》签字确认:“一、2012年11月23日对帐,欠利息158140元;二、2012年11月23日至2014年3月1日利息187500元。合计366920元+158140元+187500元=712560元。以上数目已确定,于2014年11月已还十万,剩于欠款2015年6月偿还。”还款期限届满,因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陆德全已于2014年11月归还100000元,故变更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12560元。此外,原告称《陆德全欠款明细》中的利息是按月利率5%计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法律予以保护。被告陆德全向原告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及2015年5月18日签字确认的《陆德全欠款明细》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可。从《陆德全欠款明细》可以看出,截止2014年3月1日,被告陆德全尚有借款本金366920元未归还,还款期限届满,被告陆德全未归还借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关于利息的问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至2014年3月1日所欠的利息345640元是按月利率5%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被告应当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138256元,原告诉请超出138256元的利息部份,本院不予支持。2014年11月,被告陆德全归还100000元,故还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40517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陆德全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韦小霞应与被告陆德全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德全、韦小霞向原告吕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05176元。案件受理费109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吕斌5463元,余款5463元由原告吕斌负担2356.63元,被告陆德全、韦霞负担3106.37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预交上诉费10926元(款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18701040004709。上诉费咨询电话0772-269****)。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罗宏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聂 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