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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王新运、王运锋、赵志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王新运,王运锋,赵志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3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代表人尹付海,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该行员工。被告王新运,男,51岁。被告王运锋,男,35岁。被告赵志奇,男,48岁。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王新运、王运锋、赵志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关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