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陈立文诉长沙市佳运储运公司储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陶某,长沙佳运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第1661号原告陈某,男,汉族,1942年9月9日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龙港路。原告陶某,女,汉族,1947年7月8日生,住址同上。原告陈某(,女,汉族,1973年6月23日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派出所龙港巷居委会。原告陈某(,女,汉族,1998年8月25日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龙港路。法定代理人陈某。原告陈某,女,汉族,2008年9月29日生,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派出所龙港巷居委会3组龙港路。法定代理人陈某。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某,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佳运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万家丽北路汇源货运市场。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陶某、陈某、陈某、陈某与被告长沙佳运储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陶某、陈某、陈某、陈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陶某、陈某、陈某、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陶某、陈某、陈某、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伍君芳人民陪审员 于绍顺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贝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