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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钱XX与冯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XX,冯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268号申请执行人钱XX,男,1991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淡村镇。被执行人冯X,女,1992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钱XX与被执行人冯X离婚纠纷一案,(2015)富平民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钱XX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的为返还彩礼38000元,诉讼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X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钱XX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冯X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申请执行人钱XX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冯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8执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有仁审 判 员  胡 辉人民陪审员  郝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京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