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0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安庆市迎江区宏燕墙艺装饰建材商行与安徽通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迎江区宏燕墙艺装饰建材商行,安徽通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435号原告:安庆市迎江区宏燕墙艺装饰建材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南路335号,组织机构代码15142012-5。经营者:吴勇,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迎江区菱湖南路***号。委托代理人:汪声发,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通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安徽江南产业集中区龙腾大道与大别山路兴峰产业园内。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迎江区宏燕墙艺装饰建材商行与被告安徽通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庆市迎江区宏燕墙艺装饰建材商行撤回对被告安徽通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  晓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