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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6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上海静安华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上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清秀苑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静安华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上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清秀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624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静安华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上海上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上海清秀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申请执行人上海静安华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上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清秀苑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上海市奉贤公证处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沪奉证执行字第005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静安华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上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清秀苑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XXXXXXX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426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上池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清秀苑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因被执行人负债累累,在本市多家法院均有被执行案件,亦未发现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现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上海清秀苑贸易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上海上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清秀苑贸易有限公司负债累累,银行无存款,虽然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但需要较长时间,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奉贤公证处(2015)沪奉证执行字第0055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爱忠审判员  徐 颖审判员  范钦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