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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单春申请赤峰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春,赤峰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力,韩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单春,男,汉族,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赤峰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张力。被执行人张力,地址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韩国云,地址巴林左旗。单春与赤峰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力、韩国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0559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赤峰鑫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力、韩国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单春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张力、韩国云涉嫌刑事犯罪在押,而且二被执行人将自己所建的楼房一房多卖或重复抵押等原因造成二被执行人财产权属混乱不清。现我院已成立专案组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力、韩国云目前虽有财产但权属不清,如不对其财产进行清理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力、韩国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单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执行员 : 孟 和执行员 :徐国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 徐 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