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8民初6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健与被告魏永强、周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建,魏永强,周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658-1号原告张春建,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被告魏永强,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周云,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本院2016年4月16日作出(2016)冀0638民保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已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云账户存款55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常忠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