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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民初6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春健与被告魏永强、周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建,魏永强,周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8民初658-1号原告张春建,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被告魏永强,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雄县。被告周云,女,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雄县。本院2016年4月16日作出(2016)冀0638民保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已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云账户存款55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常忠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