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费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支行与徐永江、王水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费174号原告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街支行与被告新魁液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金鼎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徐永江、王水娟、王水木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被告新魁液压技术有限公司、杭州金鼎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徐永江、王水娟、王水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331254元,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费1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