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余圣玉与阮小云、林昭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圣玉,阮小云,林昭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791号申请执行人余圣玉,女,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阮小云,女,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林昭全,男,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余圣玉与被执行人阮小云、林昭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权利人余圣玉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2830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阮小云、林昭全在银行的存款6283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锡铿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