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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新海、靖光忠等与赵金、赵新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海,靖光忠,赵金,赵新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40号原告李新海。原告靖光忠。被告赵金。被告赵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海、靖光忠与被告赵金、赵新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海、靖光忠的申请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海、靖光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新海、靖光忠承担。审 判 长  刘金凤审 判 员  朱艳涛人民陪审员  唐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