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0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杨英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杨英华,杨建华,陈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西广场南路北。法定代表人廖雪俊,行长。被执行人杨英华,男,汉族,1976年8月4日生,住吉安市安福县,被执行人杨建华,男,汉族,1981年9月10日生,住吉安市安福县,被执行人陈丽萍,女,汉族,1977年10月9日生,住吉安市安福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二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杨英华、杨建华、陈丽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英华、杨建华、陈丽萍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杨英华、杨建华、陈丽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英华、杨建华、陈丽萍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英华、杨建华、陈丽萍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三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长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