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91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49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贾广同,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朱进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赫暄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