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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49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贾广同,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朱进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赫暄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