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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庭招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11号罪犯王庭招。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30日作出(2000)宁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庭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881.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3月2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51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庭招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8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2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6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6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庭招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扣2分:2014年4月17日因向民警陈述和回答问题,行为动作不符合规范扣2分,经民警批评教育后能够认识错误。并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的平机车工工种劳动,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共达标分12.2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缴纳民事赔偿3500元(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编号:00808592)。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2.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庭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8月27日至2016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