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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贵州航天南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湄潭县万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航天南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湄潭县万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28民初1040号原告贵州航天南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自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波,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明,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湄潭县万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冬初,董事长。原告贵州航天南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湄潭县万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胜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航天南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波、周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湄潭县万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贵州航天南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9月24日订立《湄潭县万象·步行街室内机械式停车位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室内机械式停车位并进行安装施工,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经完成约定工作,但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价款,造成原告严重损失。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应付1924000元款项,但仅支付600000元,尚欠1324000元。另合同约定免费保修期为3年,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227800元价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无故未支付。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27800元;2016年3月15日前的违约金200000元及从2016年3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未付货款按日1%计算的违约金。被告湄潭县万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4日,原、被告签订《湄潭县万象·步行街室内机械式停车位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械式停车设备,并由原告负责安装;暂定机械车位数量135个,最终以被告实际需要为准;每个单价14800.0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剩余5%留作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免费保修期3年;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被告须按合同总价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被告购买的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在湄潭县万象步行街地下停车场进行了安装。2014年11月13日至22日,上述设备经遵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检验合格。2015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付款申请》,载明:总价款:130×14800=1924000元,已付300000元,质保金1942000元×5%=96200元,要求被告支付1527800元价款。2015年5月2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0元。2015年8月25日,被告接管上述设备。2015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及湄潭县万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设备承接查验表》。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湄潭县万象·步行街室内机械式停车位工程施工合同》、《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安装过程监督检验结论报告》、《付款申请》、《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载卷佐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自愿签订的《湄潭县万象·步行街室内机械式停车位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按约履行自身义务,但在原告按约将设备安装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被告却未按约支付全部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被告应承担支付剩余价款1227800元及约定违约金的责任。原告对2016年3月15日前的违约金仅要求被告承担200000元,是对其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亦未超出双方的约定,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2016年3月16日后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是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其自身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湄潭县万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州航天南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27800.00元及违约金(2016年3月15日前为200000.00元,2016年3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以未付货款的1%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176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8825.00元,由被告湄潭县万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黄胜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舒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