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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谷某某诉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748号原告谷某某,女,汉族,1992年9月21日生,住宜阳县。被告樊某某,男,汉族,1982年7月8日生,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谷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对被告樊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 悦代理审判员  张春龙人民陪审员  高铁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闪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