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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吴建波与黄晓薇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波,黄晓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30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吴建波,男,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东伦,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晓薇,女,198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波与被执行人黄晓薇(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25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审 判 长  蔡忠平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