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秀英、李淑珍、姜某与林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英,李淑珍,姜某,林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刘秀英,女,1984年01月0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泉眼镇。申请执行人:李淑珍,女,1956年09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地区。申请执行人:姜某,男,2007年01月0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泉眼镇。被执行人:林栋,男,1983年09月0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英、李淑珍、姜某与被执行人林栋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德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