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法执字第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孔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某某,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郏法执字第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祁某某,男,1968年6月26日生。被执行人孔某某,男,1970年12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祁某某与孔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郏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孔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孔某某之妻梁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收入,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孔某某之妻梁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海淀支行营业部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青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李梁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耀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