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354号原告:常某某,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原告常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晓红以被告张某某拒不到庭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要辉代理审判员 赵孟欣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俊华 百度搜索“”